华东师范大学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申请表
所在单位 |
| 工号 |
| 姓名 |
| 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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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 进校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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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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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 E-mail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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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事由 | □旅游□ 探亲□ 其他: | 前往国家(地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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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出入境时间 | 年月日—年月日 | ||||||||
证明领取地点 | □ 闵行办公楼1005室 □ 中北收发室 | ||||||||
证 明 材 料 出 具 | (请申请人先与签证处联系确认,并在所需证明材料前“√”选) □ 在职证明 □ 中文□ 中英文□ 英 文 □ 学校统一文本格式□ 自定文本格式 □ 收入证明 月均收入¥元。 □ 学校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 其他: | ||||||||
学 校 告 知 事 项 | 1、教职工因私出国(境)探亲、旅游等,出行前应办理请假手续,返校后应及时销假。 2、在寒暑假或法定节假日期间出国(境)者,待遇按寒暑假和节假日处理,返校后应及时向院系单位销假;工作时间出国(境)者,均按事假处理,返校向院系单位销假后应持《销假单》及时到人事处销假,以便恢复薪酬待遇。 3、因私出国(境)的假期由人事处根据实际需要予以审批,最长不超过三个月。逾期不归者,自逾期之日起按自动离职处理。因故需续假者,应在批准的假期内向单位及人事处申办续假手续,续假申请最多不得超过三个月。 4、续假期间个人工资待遇停发,社会保险金及住房公积金的个人承担部分由学校先为代缴,本人回国后归还。续假期满逾期不归者,自续假期满的第二天起按自动离职处理。
申请人签名确认: 年月日 | ||||||||
人事处制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