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师教〔2006〕222号
一、总则
1、教学改革是高等院校各项改革的核心,为鼓励广大教师和教学管理干部积极投身教育教学改革,规范教学改革项目申报、评审、立项、鉴定与验收等整个工作过程,提高项目的研究水平和研究效益,从而更好地发挥教育教学改革研究对学校教学工作的促进作用,特制订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2、我校的教育教学改革研究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科研方针,确立的项目主要是本校教学改革与发展中具有现实指导意义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
二、项目类别
1、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教师承担的国家、上海市和校三级教学改革项目。国家、上海市级项目须同时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2、校级教学改革项目根据研究内容和范围可分为以下类型:
(1)学校宏观教学改革类项目:对学校人才培养模式、课程体系、教学运行机制等方面问题进行的总体性研究与实践。
(2)学科、专业建设类教学改革项目:对某学科或专业的人才培养、课程体系和教学方法等问题综合改革的研究与实践。
(3)课程、教材建设类教学改革项目:对课程基本要素建设、教学方法改革、教材编写等方面的研究与实践。
(4)教学管理类教学改革项目:探索如何更好地服务于学校人才培养工作、提升教学管理效率与水平的研究与实践。
三、项目申请
1、国家和上海市级教改项目按照上级单位的相关文件申报。校级教改项目申请时间与程序由教务处发文确定。
2、项目负责人必须是我校正式职工,一般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同时还应有三年以上的教学及教学管理经验。
3、项目申请人须在前期研究工作的基础上,认真填写《立项申请书》,在规定日期内向教务处提出申请,逾期一律不予受理。
4、项目申请人须是项目的实际主持者,在项目中担任实质性研究工作,每一申请人同一时间只能申请一个项目。
5、项目申请人所在院系负责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对本单位申报项目进行全面审核,根据限额择优申报;另外,院系负责人还应在申请书相关栏目类签署明确意见,加盖公章,承担信誉保证。
四、项目评审
1、校级教学改革项目严格按照资格审查、专家评议、综合平衡、校内公示、领导审核的工作规范进行评审。批准确立的项目由教务处下达任务。
2、参加评审工作的人员在审议本人或与本人有关的项目时应回避。参加评审工作的人员应严格保密评审工作内容。
五、项目运行管理
1、教学改革项目是学校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而非项目负责人的个人行为。各院系应将项目管理纳入本单位的工作计划。
2、教务处负责教学改革项目的统一管理,包括根据上级部门和学校的有关要求确定学校教学改革方向和重点,制定立项指南,受理项目申请、评审、审批,按照项目任务书的计划,对项目进行检查(定期或不定期)、验收以及组织项目交流等。
3、各院系负责教学改革项目的日常管理,为项目实施提供各种必要的条件。
4、项目负责人组织项目实施,安排工作进度,保证研究质量,按有关规定提交项目年度工作报告和最终成果报告,负责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
5、项目进行当中,凡对研究计划调整,项目组成人员变更,研究期限变动或其他重大事情作出研究计划以外的决定时,须提出专门报告,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实施。
6、对进展缓慢,年度检查不合格的项目,将发出通知,限期整改,或视情况撤销立项,追回科研经费。
六、项目经费管理
1、校级教学改革项目经费直接来源为学校教学建设基金。国家和上海市级教学改革项目除项目主管部门提供经费资助外,学校可按有关规定提供配套建设经费。
2、各类项目经费的日常管理工作由院系负责。所有单据须经院系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才能到财务处审核报销。项目负责人在年度(中期)检查和结项时须向教务处提供经费使用情况报告。
3、项目经费采取分期拨付的方法,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与项目无关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参见《本科教学改革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七、项目鉴定与验收
1、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完成项目终结报告并向教务处申请成果鉴定。鉴定由项目负责人所属单位与教务处共同组织。
2、教学改革项目成果鉴定主要采取专家评议方式。一般采取会议鉴定的形式,也可采用通讯鉴定的方式。书面通讯鉴定应由鉴定小组成员分别写出书面意见,由鉴定组长加以归纳,形成最终意见。项目组成员不得参加鉴定小组。
3、项目负责人应向教务处提供项目申请书、成果主件、附件、研究工作总结报告及有关材料。通过鉴定与验收的项目由教务处登记编号,颁发成果证书。
4、项目完成情况将直接与项目所在单位教学专项经费的资助力度挂钩。各级项目的阶段性成果和最终成果突出者,学校将给予一定奖励。
八、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