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工必备
华东师范大学本科教学督导工作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2022-11-28        浏览次数:2501


华师教〔20154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健全学校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加强本科教学质量监控,促进教育教学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12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督导是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学部和院系应建立本科教学督导组织,加强督导队伍建设。

第三条 教学督导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以专家身份检查、监督、评价和指导教学工作,向学校和任课教师反馈教学状况、教学质量,提出改进教学工作的建议。

第四条 教学督导的工作范围根据学校、学部和院系的教学工作需要确定,主要在相关学部和院系展开,也可根据督导工作需要在全校展开。

第五条 随堂听课是教学督导的基本形式。此外,教学督导可以采取其他适当形式履行职责,如通过座谈会、个别访谈、问卷调查等方式考察教学环节,调研和分析评价教学质量等。

第六条 学校、学部和院系为教学督导工作提供必要条件,支持教学督导开展工作。教学督导根据听课或调研的情况对教学质量做出独立判断和评价,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干涉。教学督导随堂听课和调研的评价作为教师本科教学质量同行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学校设立本科教学督导组(以下简称“教学督导组”),作为校教学委员会的专门机构,对校教学委员会负责,向校教学委员会和分管本科教学校领导汇报工作。

教务处作为教学督导组的秘书处,负责拟订教学督导组工作计划,协调教学督导组的工作安排。

第八条 校教学督导组由各学科专业具有丰富教学经验和教学管理经验的教师组成,教学督导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2-3名。

第九条 校教学督导组每届聘期三年,可连聘连任。

第十条 学部、院系应根据本单位教学工作需要设立教学督导组,或聘请专人担任教学督导,并将教学督导名单报送教务处备案。

学部、院系分管教学的领导负责协调指导本单位教学督导工作。

第三章  督导遴选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本校在职教师和退休教师,均可自荐或被推荐作为教学督导人选:

(一)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教学督导工作。

(二)具有丰富的本科教学工作经验和教学管理经验,教学效果优良,具有高级职称。

(三)热爱本科教学工作,具有先进教育理念,熟悉学校本科教学规章制度,具有较高政策水平和指导能力。

第十二条 校教学督导人选由教师自荐、学部、院系和职能部门推荐,经校教学委员会审核遴选产生,由校长颁发聘书。

第十三条 学部、院系必须根据学校要求推荐一定名额的教学督导候选人,并优先推荐教学效果好、在师生中享有较高威信的教师,以及获得学校及以上重要教学奖项的优秀教师。

第十四条 符合条件的在职教师(包括延聘的教授)均有义务担任本科教学督导。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十五条 教学督导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调研学校本科教学状况、评价教学质量和效果,总结先进经验,发现存在问题,提出改进建议;

(二)承担教务处安排的听课计划,随堂听课,了解和分析教师教学和学生学习情况,反馈听课评价与教学建议,帮助任课教师提高课堂教学质量;

(三)参加青年教师教学比赛随堂听课评审,参加教务处组织的教学观摩、教学经验交流、教学方法研讨,指导青年教师提升教学能力;

(四)参加教务处组织的教学评估及教学检查、考核工作;

(五)参加教学秩序和考试秩序巡视工作,总结反馈巡视情况;

(六)根据学校要求,针对影响本科教学质量的关键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写出书面报告、提出咨询意见;

(七)参加学校、学部、学院(学系)的本科教学重大活动;

(八)参加校际教学督导的学习交流。

(九)教学委员会授权教学督导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教学督导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一)查阅与督导工作有关的文件、资料,开展巡视、听课、专项检查与调研。

(二)进入教室、实验室或其他教学现场听课和了解情况。教学督导听课可不事先通知任课教师和有关人员。

(三)查阅和调阅教师的教学档案(包括教学大纲、教案、试卷等)。

(四)向任课教师和学生查询有关教学情况。

(五)向教务处、学部或院系、教师本人反馈督导情况,反映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教学督导一般每人每月听课不少于4次。听课后应及时填写《听课记录表》,并提交教务处作为教学档案保存备查。

教学督导应优先完成学校教学管理部门确定的听课任务。

第十八条 教务处、学部和院系应支持和配合教学督导的工作,落实以下工作:

(一)向教学督导通报教学工作计划;

(二)向教学督导开放本科教学活动的各个环节;

(三)学校本科教学的重要会议,教务处应邀请校教学督导组成员出席或列席;学部和院系本科教学的重要会议,应邀请本单位教学督导出席或列席。

(四)学校、学部和院系至少每学期召开一次教学督导工作会议,交流情况,研究工作;

()教务处负责每学期一次书面通报校教学督导组、学部和院系督导的工作情况。

第十九条 教学督导实行工作津贴制度。校教学督导津贴列入学校预算,由教务处负责考核并按月支付。学部和院系教学督导的工作津贴由学部和院系确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学部和院系可根据本办法制订教学督导工作规范。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教学督导组工作管理办法》(华师教〔200647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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